三門峽律師┃簽了合同付了定金房主反悔?法院: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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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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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0年10月15日,原告小粟與被告小李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意向合同》,約定:
小李將位于通道侗族自治縣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小粟,小粟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若小粟付定金后不愿繼續購買涉案房屋,小李不退還該定金,小李收取定金后不可向他人再次出售涉案房屋,如小李反悔應按雙倍定金賠償小粟。
小李應于2021年1月31日前辦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如逾期不辦理,小李應退還小粟定金并進行賠償。小李應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后30日內為小粟辦理按揭貸款、過戶等手續,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賠償款。
合同簽訂當日,小粟向小李支付了購房定金68 000.00元,而小李收到小粟的購房定金后一直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本案中,小粟與小李簽訂《房屋買賣意向合同》后,向小李支付了購房定金,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小李收取小粟的購房定金后,未履行《房屋買賣意向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違約,遂依法支持小粟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小粟與小李簽訂的《房屋買賣意向合同》;小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小粟雙倍購房定金136 000.00元。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